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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4〕2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方式一:自学考试(操作说明详见《关于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
方式二:面授培训。
方式三:网络继续教育(操作说明详见《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以上三种方式的其中之一,完成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分类培训
我市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四、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①《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②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③《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④《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⑤2013-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内容;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①《小企业会计准则》;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①《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根据东莞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东价函〔1999〕055号)精神,面授培训费每人每期90元,教材费按实收取。
六、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一)培训时间:2014年6月至12月。
(二)培训方式:持证人员可自主选择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单位名单可登陆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dgac.dg.gov.cn/)查询。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我市自
七、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1.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2.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要求
1.培训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扎实有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2.培训单位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报送培训计划,并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报送作业题式样、学员完成作业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3.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培训单位应接受市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或乱收费、不培训就发证的培训单位,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备案并予以通报。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布工作。我市将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5号)的要求,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及时通过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册,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管考核。各财政分局应当加强对属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镇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转发广东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全省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东财函〔2014〕388号)文件精神,通过自学考试、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等3种方式完成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不需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参加以上所列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中;若会计人员需要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二)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三)对
(来源:http://czj.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cz/s32761/201404/741618.htm)